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占用、改变城市公共客运场站等用地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处以同类地段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平均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