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安全行车监管制度,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对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组织有乘客代表参加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营者的考核结果,作为申请线路、出租车经营权的条件,记入信用档案,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