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九条有效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二)在禁止停车的地点拦车、下车的;(三)不遵守乘车安全规定,又不听劝阻的;(四)不投币、购票,拒绝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的;(五)无人陪护的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