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提供营运服务: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

(二)在禁止停车的地点拦车、下车的;

(三)不遵守乘车安全规定,又不听劝阻的;

(四)不投币、购票,拒绝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付费的;

(五)无人陪护的丧失自控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者。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