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乘客享有安全、便捷、文明礼貌客运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车辆未标明收费标准的;

(二)计价器无有效期内鉴定合格印、证的;

(三)不使用计价器的;

(四)不出具合法票据的;

(五)中途停止服务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