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八条有效乘客享有安全、便捷、文明礼貌客运服务的权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一)车辆未标明收费标准的;(二)计价器无有效期内鉴定合格印、证的;(三)不使用计价器的;(四)不出具合法票据的;(五)中途停止服务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