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最佳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二)不划地经营;(三)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四)营运时间不拒载乘客;(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另载客。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