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国家规定的证、照;

(二)按时、准确播报站名、乘车注意事项;

(三)保持车辆整洁卫生,维护车内秩序;

(四)按照规定标准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合法票据;

(五)不滞站揽客、甩站甩客、站外带客;

(六)对老、弱、病、残、孕、幼,以及需要紧急救助人员优先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