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车辆技术、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二)车辆依法投保;(三)车厢内设施齐备完好,标志设置规范;(四)按照规定安装、送检计价器;(五)按照规定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按期轮休,定期保养车辆;(六)车辆按照规定标明经营单位、车辆编号、线路站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七)不擅自停业、歇业、终止营运;(八)不指使、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