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四条有效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与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领取经营资格证,办理车辆营运、营业执照、税务等手续。禁止伪造、涂改、冒用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