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中标人、买受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与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合同,领取经营资格证,办理车辆营运、营业执照、税务等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冒用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