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制定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按照规定核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计划、方案应当有利于降低成本、费用。

核准的线路、出租汽车总量,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