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十三条有效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同级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计划,制定出让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按照规定核准后组织实施。出让计划、方案应当有利于降低成本、费用。核准的线路、出租汽车总量,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