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设置线路、站点,完善城市交通网点的衔接。新增、调整、关闭线路、站点,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等方式确定;各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进行听证。确定实施7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