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商业街区、旅游景点、体育场馆、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配建、增建公共客运设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