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禁止盗窃、损毁、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