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