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