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以市政设施为载体建设的各类管线、构筑物,应当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