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的,应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因采取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使用车辆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桥涵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