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经常巡视检查,及时养护维修,严格控制对道路的占用和挖掘,合理使用其他市政设施,保障其功能完好和正常运行。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规定期限完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且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护、维修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养护、维修责任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