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市政设施进行检测和普查,并且编制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养护、维修经费。市政设施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