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政策和待遇,并关心劳动模范的生产和生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