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对违反安全生产、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工会有权参加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