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请大会审议。企业、事业单位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征求意见。工会应当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发现问题应当向企业、事业行政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报告上级工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