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会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当将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单位工会,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用人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在15日内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