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