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职责:
(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等工作;
(二)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民阅读和农家书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协调实施公益工程、公益活动等工作;
(四)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体育设施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