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