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