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进行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督和统计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