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保障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和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经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