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应当完善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向公众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阅读服务、文艺演出、陈列展览、艺术培训、科学普及服务、体育健身服务等,并为公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