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第三章 服务提供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活动开展,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活动品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