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