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确保血液质量及用血安全。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献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计划的实施及献血的组织、动员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