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鼓励引导成立志愿者献血队伍。市、县应当建立稀有血型献血者队伍、成分血献血者队伍。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加强对献血队伍的指导,保障紧急情况时临床用血。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