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献血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献血者献血后,中心血站、中心血库应当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或建立献血者《电子献血证》,发给献血宣传品。公民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每次可以享受3天休假,有关单位可以给予误餐、交通费等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