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献血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公民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一次以上的;(二)在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以及采供血、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三)对献血事业捐赠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四)以其他形式为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