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台账的。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业病防治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