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推进省、市、县三级运用,并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公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建立职业病防治违法失信人名单,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