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