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