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将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