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对跨省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