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