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向指定通道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申报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