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