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场地、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