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藏匿、转移、盗挖已被依法隔离、封存、扣押、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禁止为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提供加工设备、运载工具、贮藏场所。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