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有效实行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厂(场、点)、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病死动物暂贮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