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销售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实行检疫证明明示制度,经营者应当将销售的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明示,接受社会监督。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