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屠宰厂(场、点)、交易市场、冷冻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等的经营者,应当对入场动物、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或者检疫标志。未经查验或者经查验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得入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