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屠宰厂(场、点)做好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应当经官方兽医查验合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运达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