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官方兽医,监督屠宰厂(场、点)做好动物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屠宰厂(场、点)屠宰的动物应当经官方兽医查验合格。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运达屠宰厂(场、点)内的动物外运出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